来源: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时间:2020-10-21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的函》(民函〔2018〕52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改进通知书》(第〔2018〕052号)等文件要求,为保证中国遥感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会员和促进国家遥感事业发展,结合《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申请参加协会并被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遵循《章程》要求按时履行年度会费缴纳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每年应交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应交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应交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应交会费3000元。
第四条 同一会员单位有多名人员在协会理事会任职的,按最高职务标准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可自愿向协会提供经费捐赠资助,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与协会签订相应的捐赠协议。
第六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等活动(支出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二)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直属机关党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等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协会开展党建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标准执行中央现行有关规定)。
(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委托的相关评先推优活动,以及协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开展的相关评先推优活动。
(四)与政府部门、事企业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交流、科普活动、公益服务、国际合作等活动中,按合作协议需协会支付的部分(支出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五)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建设、运行所需费用。
(六)协会日常办公、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等所需费用。
(七)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在协会年度工作报告中,需要就上年度会费交纳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向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根据《章程》第十三条,会员单位连续2年未交纳会费且未主动说明理由或原因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同意,不再享受会员待遇和相应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